個人淺見如下!
郵票發行的效力,法律是授與郵政機關,而以前曾有相關函令解釋郵票屬有價証券.所以,郵票的有價証券效力自郵政機關賦予時始,當然自郵政機關宣佈廢止時失效,所以現在我們不能拿通貨膨脹時期的五佰元郵票來寄件.
若郵票未廢止,則可供貼用,但蓋銷郵戳者.
亦失其有價証券效力.而首日封貼票銷首日戳,則屬變通的作法,讓郵友有當日可以作郵資使用,隔日交寄,郵局有權挋收.此可解惑土豆兄疑問.
問題就在於,具有有價証券的郵票是是否屬具有銀錢性質的印刷物!在此不作專業的探討,但必須說的是,廣義的有價証券是表彰具價的書面憑証,與屬通貨性質的鈔票(當然此也是有價証券範圍)不同,簡單的說,我們可以拿鈔票去超商買東西,但是您拿郵票去超商,大概會被瞪白眼.由此可推知,身為有價証券的郵票作印刷物(非銀錢)來寄送解釋上應該不為不妥.
另外,郵政法規賦予郵政機關人員得視情形需要的折開郵件檢視其內容,惟實務上的運作,寄件與收件雙方是採一定程度的信賴原則,以茲手續上的簡便.但郵政機關依法仍有此權力,只是一般用在安全的考慮上而非檢查資費的考量.
最後,個人覺得郵局的工讀生沒有考慮這些,他們只單純地站在便民的角度來讓用郵人士省些負擔,如此而已.只是.就如淺兄說的,還是統一作法比較不會有爭議.
以上,如有不對,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