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9樓胡冰瑩于2018-10-02 16:28發表的 要標註「標單文件」 :
地上權案殺出程咬金元大銀 南山聲請停止執行決標遭駁
2018-09-27 11:11國產署本月3日標售台北市原「空軍官兵活動中心」設定地上權案,南山人壽原已逕自宣布得標,但元大銀行提出異議,強調有在投標期限內完成標單投遞,最終國產署宣布由元大銀以82.01億元得標。南山人壽不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決標性質並非行政處分,無法作為停止執行的標的,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台北市空軍官兵活動中心等10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土地總面積約1139.52坪,位於台北市中心復興南路及仁愛路口,面臨仁愛路綠蔭大道,區域金融企業總部林立,並鄰近捷運忠孝復興站及知名飯店、百貨,區位極佳。
開標過程「峰迴路轉」,南山人壽自行搶先宣布以新台幣75億5988萬元得標,溢價率106.83%,但元大銀行提出異議,指已在投標期限內完成標單投遞。
依照開標程序,主辦人(國產署)須公布本次參與投標人的姓名(公司名稱),與投標金額,但元大銀行的代表發現未被公布投標單,因而提出異議,國產署立即終止開標程序,並前往指定的郵局(三張犁)領取標單。
根據郵局出示證明,元大銀在8月底已將標單投至指定郵政信箱,不料郵局未登錄,國產署開標時才沒拿到元大銀的標單。
國產署認定,元大銀在法定期間內完成標單投遞,就有參與開標的權利,且當時未進入審標程序,投標人提出異議後隨即中止開標,主要是郵局登錄作業疏失,依規定宣布元大銀得標。
南山人壽不服,9月10日向財政部申請停止執行,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地上權標案決標。北高行指出,依據釋字448號解釋意旨,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合議庭查出,國產署所招標、決標者為「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行為,南山人壽也說地上權設定非基於公用目的,且依投標須知等證據顯示決標性質屬行政機關為代表國庫將「非公用」公有財產設定地上權的「私法行為」,並非國產署基於公法關係以官署地位,為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分」。
合議庭表示,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可裁定停止執行者,以可作為行政爭訟標的的「行政處分」為限,也就是說,「停止執行應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本件不是行政處分,因此不符合相關法條規定,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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