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66樓wmdw2003于2015-05-05 11:34發表的 :
一、民國81年當時,屬於行政命令位階的"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廢止了,但立法院制定了位階更高的"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並經總統公告施行,該條例迄今依舊有效,銀元兌新臺幣3:1完全有法可依。目前很多行政罰,以及刑法以外之行政刑罰,目前依舊以銀元為單位。況且,就算沒有這個條例,也不能推定"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廢止後,銀元郵票即失其效力,因為郵票的廢止,依據的是郵政法,而非"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
二、集郵處的解釋,有效與否,我個人也是存疑的。首先,集郵處把在大陸發行的"臺灣光復紀念郵票"說成是舊臺幣郵票,得按40000:1換算使用,這點大有問題(照理應該是法幣)。其次,中華郵政公司在92年以後已不具郵政主管機關身分,相關監理業務已回歸交通部;郵票是否有其效力、如何換算,應由交通部解釋為宜。但有沒有集郵處的解釋,這一點都不重要,因為郵票的廢止,依照郵政法,有相當明確之規定,未經公告廢止之郵票,自仍具其效力,無庸集郵處另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