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郵業務作業規章第41條:
郵票發行當日遇颱風等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致部分郵局臨時宣佈停止營業時、
新郵票品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長期集郵訂戶預約之郵票發行首日實寄封仍應加蓋發行當日郵戳寄發。
(二)各營業窗口仍應在恢復上班當日接受預銷首日封之實寄業務、即顧客除差額郵資外、可免再補貼郵資、惟應在信封空白處加蓋營業日之郵戳、並得加蓋「颱風停止營業次日處理」之藍色戳印、以證明事實狀況。顧客如持前述實寄封要求補蓋證明戳印者、亦可予照辦。
(三)未受前述颱風等事故影響而照常營業之郵局、遇有因郵路阻斷而影響由他地寄往當地辦理首日實寄之郵品時、仍按前述原則辦理、並加蓋「颱風郵路阻斷次日處理」之藍色戳印、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