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資票「怪獸」人人愛,但之前卻有郵友在彰化郵局以不正方法竊取空白郵資票,遭移送法辦,並判刑確定。照理說,違法取得的票品,無法佐證郵史,歷來在市面上的行情都不高,但在當代臺灣卻變得炙手可熱,眾人趨之若鶩,甚有郵友鋌而走險,這股歪風怎麼來的?全國性郵展只顧展品多樣性,卻輕忽學術倫理,恐怕就是問題的根源之一。
任何的學術研究,必須遵從學術倫理,比方你不能為了產出一本論文,而去做假的數據。郵史研究亦是如此,所有的文件必須先確保為真,之後一連串的探究才有意義,也才有所謂的「價值」。就說近年來自動化郵集常見的「存證信函」,照說存證信函的郵票是貼在正本上,而這個正本按規定是存在郵局備考,寄件人、收件人只能拿到未貼郵票的副本,那展框裡那些全份的存證信函是怎麼來的?我能想到的,不外乎就是以下5種渠道(如果還有其他的,敬請補充):
1. 交寄後再撤回。
2. 郵局不小心給錯了正本。
3. 郵局外流。
4. 從郵局內部ㄎㄧㄤ出來。
5. 請認識的郵局員工協助「製作」。
情況1,撤回存證信函時,必須將郵票、郵戳劃銷,展框裡這些存證信函,大多未經劃銷,應該不是這種情形(當然也有少數是這種情形,不能完全否定)。形況2,雖不無可能,但郵局也不可能老是給錯,而且都是貼「特殊版郵資票」的才會給錯,不可能那麼剛好的。如果是形況3~4就很嚴重了,這是嚴重的違法,不過我相信個資法施行後,郵局不太可能任意將客戶資料外流,也沒聽說哪家郵局存證信函正本遭竊取。剩下來的情況5,那不就是作假嗎?
再舉「交寄證明」的例子,按規定交寄證明一式兩份,「未貼郵票之份掣交寄件人」,貼郵票的部分則是郵局存查。這款證明上頭載有「寄件人名稱」,照說是個資法明文保護的對象,郵局是絕對不能將其外流的。那展框裡那些貼了「特殊版郵資票」的交寄證明又是怎麼回事?
多年來,全國郵展坐視這些東西大肆展出,從不過問其來源,從不加以管制,有些甚至還得了大獎。這些東西怎麼能和大龍、小龍、慈壽、蟠龍、民國早期票、清朝片封簡相提並論?今日對學術倫理的輕忽,明日後人都會知道,這些矯作品不是真正的郵史,不能當作郵史研究的資料來源。除非這股歪風一直延續下去,否則這些東西還能有什麼「價值」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