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87樓wmdw2003于2017-07-04 19:19發表的 :
中華民國政府和公司,遷臺前在大陸發行的有價證券,可沒有因為大陸淪陷而自動失其效力。 比方在大陸發行的外幣債券、黃金公債,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只是「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在大陸發行的股票,依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在國家統一前暫作保留股。 至於郵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凍結或自動失其效力, 當然就是繼續有效。 況且這些郵票,在政府遷臺初期,有些還帶來繼續賣。 以前我聽前輩口述,還難以置信, 直到上星期翻到前面那篇聯合報的報導, 說是臺北郵局民國50年6月還在賣北平風景郵票,才印證此說並非空穴來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