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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5 01:07 |
郵務營業規章第一百五十條
郵票應固貼於郵件正面指定地位,直式封套為上端左角,橫式封套為上端右角。封面光滑如塑膠製封套,黏貼之郵票容易脫落者,視為不能固貼。郵件另用簽條書寫地址者,郵票得貼於簽條上。國內包裹或代收貨價郵件資費應以郵票貼於包裹單據或代收貨價詳情單上。自印或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以證明資費已付者,除預存郵資逐月結算繳納者外,其郵票應貼於或印於單式之查證聯上。
郵務營業規章第一百五十八條
郵資機印出之符誌,應印於郵件封面或印於空白郵資券再黏貼於郵件封面上。但寄件人一次交寄之函件在二十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得將郵資總數彙印郵資券,連同郵件交由郵局收寄人員核驗後,貼於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查證聯上,並由郵局在相關函件上加蓋「郵資已付」戳記。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現金使用;其一經使用後,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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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條就說了要貼上郵票在查証聯上,第158條是說明郵資機戳及電腦郵資券視同蓋銷之郵票,也就是不用再貼郵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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