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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01:24 |
出租臺北南港郵局6樓節餘場地
主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所轄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78號公開徵租公告。 依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運用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徵租標的標示: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2段78號 出租面積:1,067.25平方公尺(含屋突面積12.4) 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情形:第三種住宅區。 三、徵租標的使用限制: (一)得標廠商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及建築法規等相關法令規定,且標的物之使用符合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三種住宅區允許使用項目(例如:教育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如違反前開法令遭取締或裁罰,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二)得標廠商如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消防安全設備、招牌廣告樹立、雜項執照或其他類似申請之需要,應經本局同意,並自行申請,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並將核准之相關文件影本送本局備查;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或裁罰,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四、承租資格:凡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均可承租。 五、月租金底價、租期、履約保證金及免付租金裝修期: (一)月租金底價:新臺幣(以下同)貳拾參萬元整。 (二)租期:自起租日起算共計5年,租期屆滿得續約,惟租金及租賃條款經雙方協議後另訂立新約。 (三)履約保證金:相當於2個月決標月租金金額。 (四)免付租金裝修期:3個月 六、押標金之繳納、沒收與退還: (一)廠商於申請登記時應繳納押標金計10萬元整。 (二)押標金以郵政匯票或國內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繳納。(以上票據應填寫受款人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以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辦理登記承租。 2.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辦理登記承租,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辦理登記承租。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辦理登記承租。 4.得標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決標、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決標日起15個日曆天內)。 5.得標廠商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 6.對本局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7.其他經本局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開徵租之公正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 (四)押標金除依前款規定沒收者外,其餘於決標後當日或翌日(以辦公時間內為準)由未得標廠商無息領回。 七、檢附證件: (一)法人、團體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及委託書(正本),並攜帶受託人本人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承租。 (二)自然人:本人帶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承租。 八、登記地點:凡有意承租者,請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至8月12日止辦公時間內至本局勞安(總務)科庶務股(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4樓,電話23114331#6740)洽周小姐辦理登記承租。 九、競價日期及方式: (一)登記截止日前如有2人以上辦妥登記承租者,將採競價方式辦理,競價日期於109 年8月13日下午2時於本局開標室辦理競價。 (二)參與競價廠商應填具競價報價單報價,每次加價之最低金額以壹仟元為限,以所有競價廠商均不再競價後之有效報價單最高者為得標廠商,次高價者為次得標廠商。若不再加價後最高標價相同者,由競價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及次得標廠商。次高價者有2家廠商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十、簽約及點交: (一)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5個日曆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者,取消得標資格,並以書面通知高於月租金底價之次得標廠商,自通知之日起30個日曆天內依所報價格遞補簽約,無次得標廠商或次得標廠商未於前開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完成簽約手續者,即予廢標,重新辦理招租。 (二)徵租標的係以現況辦理點交,本局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書面通知得標廠商辦理點交事宜,並應作成點交紀錄以為日後本案租賃契約屆期、終止或解除時回復原狀之認定依據,點交後招租標的若有第三人占用或侵害權益之情形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排除。 (三)得標廠商逾前款期限不予點交者,視為已完成點交並依本局所作之點交紀錄為日後回復原狀之依據,本局不負相關保管責任,得標廠商應負相關受領遲延之責任。 (四)得標廠商自點交日起應負擔徵租標的之稅務及費用,如租賃契約第8條約定。 十一、其他: (一)徵租標的係以現況辦理點交,得標廠商不得以租賃物面積誤差、功能或狀況欠佳要求本局折減租金。徵租標的點交應作成點交紀錄,現況如有瑕疵,應載明於點交紀錄中。 (二)本案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免付租金裝修期、履約相關事宜及其餘未盡事項,請參閱本案租賃契約稿。 (三)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不克按本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進行競價時,本局得臨時公告延期辦理競價。 (四)本公告所規定事項如有疑義,應以本局解釋為準,又刊登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 (五)如本局日後因業務使用需求致有調整時,得標廠商應就調整後得使用之面積,經雙方以議價方式調整本契約月租金。 (六)得標廠商經營管理應本睦鄰之精神,不得有妨礙郵局營業或影響租賃物其他承租人、鄰近住戶、商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等情事,若遭檢舉或抗議,未於本局書面通知期限內加以改善或達成協議時,本局得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Group/index.jsp?ID=150101&news_no=44794&control_type=page&news_cat=4&group_name=po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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