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6樓wmdw2003于2016-10-14 14:17發表的 :
集郵業務營業規章第5條第2項:「紀念、宣傳、集郵癸字等郵戳於預定蓋用期間屆滿後,得留存於原使用郵局10日,以備補蓋集郵票品之用。補蓋時,集郵票品上之郵票或郵資符誌,以蓋用期間癸字郵戳蓋銷之。宣傳郵戳及風景郵戳均不植日期,並可與紀念郵戳配合使用於同一期限內,補蓋於集郵票品上。」
同條第3項:「新發行之郵票、明信片、特製信封及郵簡等集郵票品於自發行之日起10日內,亦可補蓋發行首日之癸字郵戳。」
民法第119條:「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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