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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9月6日實行滬粵河內曼谷航空郵運
上海郵政管理局自明日起(1940年9月6日)增闢廣州河內曼谷航空郵運,由日方航空株式會社飛機帶運,當日到達河內、次日抵達曼谷,所需資費,除照納普通郵費與如作掛號或快遞交寄者另納該掛號或快遞費外,應再納下列航空資費
(1)廣州至河內信函及明信片每重五公分或其畸零之數為六角
(2)廣州至曼谷信函及明信片每重五公分或其畸零之數為八角
如由上海寄往河內及曼谷之郵件,倘經付足上項航空資費、郵局則交由普通運輸方法運往廣州然後交由廣州起飛之飛機運往前途,苟除納上述資費外,另再付足上海廣州間所需之航空資費者,按每重二十公分納航空費二角五分,得全程由航運運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