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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9月23日航空郵資調整
上海郵政管理局通告第一六二三號云查以日幣購買郵票、規定日金與法幣之折合率及重訂寄往日本及華北華中各地之航空資費、暨上海廣州間開辦航空郵運各節、業由本年一月九日第一五九九號及三月三十日第一六0五號通告週知在案,茲自本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所有寄往日本、華北、華中及華南各地航空郵件所需航空資費(普通郵費及掛號等費不計在內)應按下列規定收取
(1)由南京上海日本航空綫及上海大連航空綫帶運寄日本朝鮮台灣關東租借地及其他日本屬地之航空資費:信函每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國幣五角、明信片(單)國幣二角五分…
(2)由上海南京北平航空綫帶運寄華北、由上海南京漢口航空綫帶運寄華中(漢口為止)、及由上海廣州航空綫帶運寄至華南之航空資費:信函每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國幣二角八分、明信片(單)國幣一角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