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主張權利,依照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是在1982年簽字,1994年生效。其中和南海問題有關的規定包括:
(1)自陸地領土的基線量起,12海里為領海、24海里為毗連區、200海里為專屬經濟區。以上這些有關海洋的權利,必須從屬於陸地領土。
(2)島嶼是4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若能維持人類居住的島嶼,視同陸地領土,享有12海里為領海、24海里為毗連區、200海里為專屬經濟區。
(3)反之,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則只能享有12海里為領海、24海里為毗連區,沒有200海里為專屬經濟區。(這也就是為何太平島是「島」或是「礁」,會有如此重大之影響)
中國主張南海的權利,靠的則是所謂「歷史」。這些歷史,大部分都和上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原則牴觸。比方國際法規定,海洋權利必須從屬於陸地領土,但中國在歷史上卻是把整片海洋框起來,主張整個南海都是中國的。又比方說,在通常的情況下,必須是常年高於海平面的島,最少也必須是退潮時高於海平面的礁,才能作為陸地領土,據以主張海洋權利,但中國主張的所謂「領土」,卻包括像是曾母暗沙這種低於海平面6層樓高的暗沙。
中國憑什麼作如此主張呢?事實上,正是因為和國際法的原則有所出入,中國只能一再拿所謂「歷史」作為擋箭牌。法律上確實有個「不溯既往」原則,也就是說,法律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爲,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爲不得適用。但這一原則能否適用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呢?尤其國際海洋法公約,揆其宗旨,便是要建立國際海洋的法律新秩序。如果各國都拿過去的歷史來宣稱權利,主張排除適用國際海洋法公約,如此一來,該公約豈不是形同具文?
這就好比說,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某人在36年12月25日行憲之前,家裡養了3個奴隸,行憲之後能否主張養奴隸的行為早已生效,故不適用憲法平等原則,繼續以奴隸待之?當然不可以,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的施行,即是為了終結舊時代的不平等觀念,豈容任何人以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而主張排除適用?
同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是為了建立海洋法的新秩序,如果各國都搬出歷史、搬出舊地圖,主張不溯既往,那豈不是天下大亂?更何況,難道只有中國有歷史,有舊地圖可以拿出來展示嗎?那些航海大國,像是葡萄牙,可否主張該國的歷史人物麥哲倫發現了太平洋,因此整個太平洋都屬於葡萄牙?至於這些歷史,多少年以內的才算數呢?300年、500年、5,000年,還是46億年呢?
就算歷史之說勉強有理,那也應該根據歷史事實,來認定南海的主權。你不能憑著幾張舊地圖,就說地圖上的島、礁通通都是你的,這種行為和小孩子玩地產大亨,宣稱整個星球都是他的,有什麼不同?那些有駐軍、有居民的島嶼,例如太平島,當然可以說是你的,在國際上不會有爭議。但是那些無人島,你必須要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歷史上一直對該島有效行使主權,例如在島上建有燈塔、防禦工事,或是所屬的漁民經常利用該島作為休息站,而不是空嘴嚼舌,只憑地圖就說是你的。至於曾母暗沙那種海底下的暗沙,你要提出什麼證據,證明這是你的領土呢?難道中國人有超能力,歷史上可以常住在海底下的暗沙,並維持生活嗎?
事實上,國際海洋法公約,也不是完全不承認過去的歷史。在很多條文裡面,也承認相關國家歷史上的一些活動行為,在劃分海洋權利時,必須納入考慮。今天中國固然可以主張歷史權利,但菲律賓等國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主張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也是於法有據。說得不好聽,中國歷史上的「九段線」,用九段的虛線,直接劃在菲律賓家門口,宣稱菲律賓門口不遠處的海洋屬於中國,有誰吞得下這種主張?這就好比說,中共如果把海峽中線劃到淡水河河口,一天到晚在那邊軍演,你臺灣受得了嗎?民國85年中華郵政發行的南海諸島地圖郵票,甚至還把虛線改成實線,挑性意味濃厚。幸好馬前總統識大局,今年發行的南海和平倡議郵票,不敢再把九段線(十一段線)劃進去,只標出幾個中華民國實際佔有的島嶼,這是明智且符合國際法的。
中國歷史上的主張,和菲律賓法律上的主張,兩者發生衝突時,必須本於公平原則加以解決,而不是像中國這樣,先搶先贏,還整碗都要捧去。國際政治講求的是相互妥協,菲律賓把問題送交國際仲裁,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作為。中國當然可以選擇不出庭、不承認仲裁結果。只是一個泱泱大國,還是聯合國的創始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竟然會怕菲律賓這樣一個小國在聯合國架構下所提出的仲裁,真的是有失大國風範。你當然可以選擇不承認仲裁結果,反正聯合國沒有強制執行的機制。這就好比王又曾在臺灣違法亂紀A了錢,躲到美國去,他可以完全不出庭,也不必理會臺灣法院的判決,臺灣也拿他沒轍。但王又曾有什麼資格批評起訴他的檢察官無恥?同樣的道理,中國始終拒絕將南海爭議交付國際仲裁,又憑什麼批評菲律賓將其交付仲裁的行為?究竟有什麼資格批評?
更扯的是,中國還宣稱如果仲裁結果對其不利,要退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報復。國際法最主要的法源來自習慣,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很多規定,早就成為習慣法,無論是否簽署、是否批准,各國都必須遵守,包括中華民國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同樣必須遵守,退出了也沒用,還是必須遵守。
歷史上有個國家叫做日本,發動918事變對華實施侵略。當時國際聯盟通過決議,指責日本侵占滿洲的行為,並要求日本將滿洲交還中國。日本則以退出國際聯盟作為回敬,根本不承認國際聯盟的決議,也不受國際聯盟的約束。這種不要臉的行為,不就和中國宣稱若仲裁結果對其不利,即要悍然退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行為,有著異曲同工之妙?自己都站不住腳,還有什麼資格批評或嘲諷菲律賓等相關國家?最多也就一張咀,要上法院沒半撇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