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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i郵箱的條碼,的確最後兩碼是70,但包裹=70是郵局內部的分類號,對公眾而言是沒有任何法律效果可言的。況且這個條碼也可以用在3號包上,3號包是函件,不屬於包裹,可見這個70結尾的條碼不能推定是包裹。重點是這張條碼的標頭叫做「i郵箱郵件」,那就是一種特殊類別的郵件,從來沒有哪一條規章說i郵箱郵件不能寄文件, 而且文件也不能推定具有通信性質。 就算一般的包裹,也只有規定不能裝寄具有通信性質的文件, 而非任何文件不問其性質一概不得裝寄。 更重要的是, 把郵件分為函件( 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小包、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包裹,這是百年前的產物, 有那個時代的背景, 但現在已經21世紀了, 還有沒有必要這樣分? 就算非要這樣分不可, 請問各局的稽查每年取締幾件包裹裝寄具有通信性質文件? 補收多少欠資?這樣區分還有實益嗎?尤其是i郵箱,設置的目的不外乎就是為了讓服務變得更簡便,總公司對外也從來沒有強調i郵箱不能交寄文件,支局何必自擾之?